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户外宣传品管理,维护整洁、庄重、有序的校园环境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户外宣传橱窗、宣传栏、横幅、海报、展板等宣传品的设置、摆放、张贴、悬挂、安装等行为,以及临时摆摊设点的管理。
第三条 校园宣传品设置及摆摊设点应遵循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“谁审批、谁监管”的原则,确保内容健康向上、设置规范有序、现场安全整洁。
第四条 户外宣传品的内容、载体、形式,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,坚持正面宣传、积极引导、弘扬主旋律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禁止有危害国家安全、泄漏国家机密、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及图片。
第二章 户外宣传品归口审批流程
第五条 户外宣传品布置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筹,由校团委、后勤与基建处、后勤服务中心、保卫处(人民武装部)等相关单位协作审批管理。
第六条 各部门、二级学院(包括二级学院团委、学生会)的户外宣传品的张贴、放置和悬挂由各部门、二级学院负责审批。
校学生会、学生社团的户外宣传品的张贴、放置和悬挂由校团委负责审批。
第一、三食堂的户外宣传品的张贴、放置和悬挂,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审批和管理。
第二食堂、驾校、体育场馆、校内店面和超市等经营管理场所户外宣传品的张贴、放置和悬挂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和管理。
第七条 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活动分为非商业性和商业性活动。非商业性活动主要指不包含任何商业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、志愿服务活动、公益性活动等;商业性活动主要包括外来经营性单位商业宣传、商品展示、商品销售、物品义卖等。
非商业性活动由主管部门审批后,再由保卫处负责审批和管理。
商业性活动由后勤服务中心审批后,再由保卫处负责审批和管理。
第八条 确需设置户外宣传品或临时摆摊设点的主办单位,须填写《校园户外宣传品申报表》,经相关部门审批后,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。
第九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报表,并附上宣传品设计样稿或摆摊现场布置示意图。
第十条 未经审批同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设置户外宣传品或摆摊设点。
第三章 管理权责
第十一条 各部门、二级单位及合作部门负责相关活动的日常监管与审核把关,申请单位(个人)对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及现场安全负全责。
第十二条 宣传品内容须准确无误,用语规范。严禁在建筑物门窗、玻璃幕墙、树木、路灯杆及交通标识上随意张贴、悬挂。摆摊设点必须在审批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,不得阻碍交通。
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须确保宣传品及摆摊设施安装牢固,遇大风、暴雨等恶劣天气须提前加固或撤除,消除安全隐患。
第十四条 宣传品展示或摆摊活动结束后,申请单位须在24小时内自行清理现场,恢复环境原貌。党委宣传部将联合校团委、保卫处、后勤与基建处、后勤服务中心等进行日常巡查,对违规行为将责令整改或强制拆除,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、变更、解释权属于萍乡学院党委宣传部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。
户外宣传品的张贴、放置和悬挂审批流程图
校内临时摆摊设点审批流程图
